五、属于市场调节药品价格,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
六、药品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申报和制定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报或虚定价格,不得低价倾销药品。药品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开具虚假价格。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高于标明的价格销售药品。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
七、医疗机构试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将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中标价格及时调整零售价格。
八、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市物价局要通过《物价公报》、“京价网”、《北京医药价格信息》等向社会公告。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取消药品价格登记。经市物价局确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必须按时向市物价局提供政府定价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同时,为提高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透明度,药品价格监测单位要向市物价局及时提供所经营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市物价局要通过公布同类药品政府定价水平、实际中标价格和市场调节价药品参考价格等方式,规范市场药品价格秩序和企业定价行为。有关实行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在国家计委定价目录和本市政府定价目录以及药品价格监测制度正式下发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以前的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