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
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2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认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已配备了新的认证扫描设备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安装完毕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的认证扫描设备对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进行认证。所认证的数据保存在认证系统中并拷盘备份,待稽核系统开通后转送到稽核系统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