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在部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试行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5号)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参加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按照综合配套改革要求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经营者股份期权制度。按照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体改发(1999)23号)、《关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试点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京体改办发(2000)43号)文件规定实施。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中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股份期权试点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进行严格考核,加强对试点的管理,处理好企业激励机制中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使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和股份期权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工作。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北京市政府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等政府综合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建立职工持股会,开展职工持股试点工作。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
(三)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企业在进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不论职工以何种形式入股,均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工资分配也不能侵蚀利润,影响企业股东利益。企业要严格按照工资指导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政府综合部门有关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规定及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的增减幅度。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要转变职能,加强对所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指导企业加强自身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搞好本企业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二)企业制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办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同时,要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和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