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整顿罚没公物拍卖市场秩序的通告
(2000年12月6日)
为规范我市拍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罚没公物拍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罚没公物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拍卖程序,罚没公物拍卖前要登报公告,并负责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拍卖罚没公物保留底价,未经公开拍卖不得擅自成交;
三、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纵容竞买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罚没公物拍卖或妨碍正常拍卖行为;
四、竞买人参与竞投活动时不得恶意串通,不得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
五、竞买人不得采取利诱、威胁、造谣等任何手段阻止他人参与罚没公物拍卖,不得对买受(中标)人场外报复、索要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