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643号 2000年12月1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的要求,市局决定:统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初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审报手续。为避免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出现高峰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同时务必将纳税期限调整时间及时通知有关的纳税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