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解各有关公司和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四)沂淮江高速公路、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其收入在省统一纳税;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和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由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管理,其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路网内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驾乘人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全程车辆通行费外,另收取每张通行卡60元赔偿费;对无通行卡的军车和人为损坏通行卡的军车,每张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六)江苏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及时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交通、物价、财政、审计、计划、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收费站点必须加强服务,文明收费,不得擅自关闭收费车道。
(七)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4]30号),各有关单位《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统一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七、违章处理
(一)凡不能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10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二)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3倍加收车辆通行费;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换通行卡者,均按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3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三)本通知由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四)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至靳桥段于2000年12月4日起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收费。沂淮江高速公路自正式通车时实施收费。
附件:1、沂淮江高速公路、宁连公路淮阴至连云港段、宁通公路扬州至南通段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