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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餐饮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餐饮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字[2000]第335号 2000年12月8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餐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餐饮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8号)的规定,现就我省餐饮业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餐饮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原规定对各饮食经营场所进行分等级的做法,予以停止。在通货膨胀时期采取的核定餐饮毛利率、差价率等价格干预措施,予以解除。
  三、餐饮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做到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摆放位置醒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应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完善企业成本、价格台帐等内部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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