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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京建质[2000]0578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除按《规定》第六条执行外,同时增加对道路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为:
  1、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或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2、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
  必试项目:马歇尔流值和稳定度。
  抽样频率:每6000平方米或每三个工作班抽取一组。
  二、承担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业务的对外试验室,应于2001年6月1日前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否则取消对外试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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