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对办税人员实行资格管理的目的在于履行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四条 对办税人员资格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管理、年度评 估、资格复审、实施继续辅导等方面。
  第五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办税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监督执 行;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是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宜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税人员的资格确认、审核、发证工作;税务所是具体实施办税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
  第六条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能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并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由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的办税人员资格考试。
  第七条 办税人员资格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及有关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基本办税实务技能。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编制考试大纲。
  第八条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须填写《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加 盖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具备上述报考资格,并参加办税人员资格考试达到及格以上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办税人员资格,颁发《办税人员证书》。
  第九条 《办税人员证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地方税务事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办税人员证书》因特殊原因,出现变更、丢失、毁损等情况,须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做变更登记或补办。
  第十一条 对于跨辖区兼职负责两个(含)以上单位办税或跨辖区变更任职单位的人员,须在兼职辖区或新任职辖区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的日常管理采取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对办税人员履行《暂行规定》中基本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办税人员在评估年度内,能够认真、正确、及时履行办税人员职责,并未发现其所在纳税单位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彰并可适当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