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按时、正确办理本单位的纳税申报、税款解缴工作。本单位同时负有扣缴义务和受托代征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工作。
3、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印制本单位的发票,并正确使用和保管。
4、依法办理本单位的减、免、缓、退税手续。
5、掌握本单位纳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本单位纳税凭证 等资料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税务机关反映。
(二)对本单位做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的同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以《北京地方税务公报》等形式,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宣传送达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应及时学习和掌握。
第九条 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分局及各所属税务所均应设置 咨询电话解答涉税咨询事项,并组织开展对纳税单位办税人员的新税收法规的辅导培训,提高办税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对办税人员的办税水平进行评估,并可对先进办税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纳税单位未设置经地方税务机关考核合格的办税人员,又未委托合法 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必须派员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外,也可依法实行定额定率征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京地税征[1996]572号文件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试行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单位设置的办税人员实行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