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出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帮助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不断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更好地履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单位均应设置办税人 员,并支持办税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条 办税人员是纳税单位直接同税务机关发生联系,具体完成各项涉税事宜 的人员,是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对象之一。办税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纳税单位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保证税务机关顺利完成税款征收任务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办税人员在纳税单位财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 的纳税服务与监督。
第五条 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是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
第六条 办税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服务和监督。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财会工作经验。
(三)熟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掌握各税种的具体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并能 准确及时办理纳税事项。
(四)经地方税务机关考核合格并取得办税人员证书。
第七条 办税人员的基本权限和职责包括: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办理本单位的以下各项涉税事宜。
1、办理本单位税务登记、初始申报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