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505号 2000年11月2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更好地帮助办税人员提高办税能力,我系统从 1999年开始试运行办税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即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放证书,以及一系列后续管理措施,一方面促进办税人员提高自身办税能力,进一步稳定办税人员队伍,为征管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提高我系统纳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我局“两新”机制的全面、顺利运行。
通过1999年在怀柔、大兴两局的试点和2000年在全市各区县分局的试点,该项工 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受到了广大办税人员的广泛好评,具备了进一步推广的条件。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办税人员持证上岗推广工作,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文件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办税人员资格管理细则和推广实施方案。
二、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对此项工作充分重视,并作好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双方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试点工作。要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并学习和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在推广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四、作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坚持边推广边总结,抓好后续管理工作。
六、坚持办税人员自愿报名原则。在实施培训考核的过程中,应本着办税人员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原则,不得做硬性规定。
七、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经地税机关认定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要求经认定许可的中介机构以社会效益为重,尽量减少办税人员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