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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5日)

  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五、注销非正常户
  (一)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仍未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按有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同时,各税务所系统软件中应建立非正常户注销库,随时对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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