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0%为起点,确定其家庭应留生活费。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
3、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 ,视为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4、夫妻离婚的家庭中,成人及子女的扶养费或者抚养费按离婚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5、原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
六、关于城市低保待遇及发放
(一)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全额享受。
2、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简退休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救济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3、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孤老,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4、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
5、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长 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
6、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批准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二)城市低保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货币形式(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区(县)民政局批准,也可给付实物;城市低保对象持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
(三)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帮困待遇。
(四)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城市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