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7、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当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五)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应根据其家庭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与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副业生产等其它收入的总和,按照家庭成员的户口类型和人数,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和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困难户定期补助标准,按 以下方法确定:
1、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家庭月总收入/(非农业人口×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农村困难户定补标准)×100%
(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确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根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 标准计算收入。
1、剔除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其收入按照本市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
3、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疾病救济金标准)。
4、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市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收入。
5、以上人员实际收入高于相关保障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八)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计算:
1、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
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险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险”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