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四)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五)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六)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五、关于家庭收入核算
(一)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式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5000元以下);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