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居(家)、村委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人户分离(本区县内及跨区县)家庭的申请,由其现居住地的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家)、村委会。
(2)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或者由本人指定申请地)居(家)、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 居(家)、村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 请登记表》,登记备案。
(3)在现户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由其原居住地居(家)、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
(4)对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中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由居(家)委会或者村委会的主任、主管福利工作的副主任管片民警及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审议并 提出具体意见,确定是否受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5)新建居民小区内未及时成立居(家)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并直接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同时,负责本条前4款涉及的相关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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