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企业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五)实地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的规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后才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可依据税法规定原则,自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起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剩余年限的优惠待遇。
  六、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问题的规定
  为了便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允许其申请购买、使用全国统一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各项记录必须正确、完整,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