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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6.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以上1-4条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两份),并附送1-4项所列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一份留存,一份连同证明材料退还纳税人。
  2.对经过本地化改造后再销售的进口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应向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书面报送对原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造、转换后的情况说明。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局研究确认后,由市局书面通知各区、县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向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书面报送生产集成电路电路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的情况说明。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局研究审核,确认并下发名单,由市局通知各区、县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4.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应按月随同纳税人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税务机关应在申请人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三)相关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维护等费用,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应按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
  3.对既销售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对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并单独设置“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
  (四)报表要求
  各区、县局应自2001年起按季填报《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并于季度终了30日内上报市局;《2000年度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于2001年2月底前上报市局。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规定
  (一)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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