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报表编制工作,并对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规程》中对工作总结要求,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按时上报市局。在工作总结中,应将本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析、与上年度对比情况分析、本年度完成情况分析、企业申报及处罚情况、关联企业申报情况、审核评税工作情况(评分包括选户情况、重点评析内容和指标的选定情况、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及税款补征、入库情况等)、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外方资金到位审核及处理情况、2000年度技术开发费确定及1999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清理工作完成情况、2000年度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情况、审计报告查验情况、主要做法及问题和建议等作为重点内容。各局应于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表、汇算数据上报市局。
九、各局应把汇算清缴工作作为一项年度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及市局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本局的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并于2000年1月底前,将工作计划上报市局。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的要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填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或B类),具体填报要求由市局转发总局文件时另行下发。
附件:一、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主要政策规定
二、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规定
附件一:
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流转税主要政策规定
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即征即退政策
(一)适用范围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可以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