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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3.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突然减少的企业;
  4.成本、费用核算不健全或由于政策调整、行业特点等原因造成成本、费用核算易出现问题的企业;
  5.与其它企业存有较复杂的关联关系或与关联企业间发生交易额较大的企业;
  6.本年度所得税申报情况与上年度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
  (二)各局所得税审核评税户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实际汇算清缴户数少于100户的,审核评税户数不得少于20户;
  2.实际汇算清缴户数在100至500户之间的,审核评税户数不得少于30户;
  3.实际汇算清缴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审核评税户数不得少于40户。
  (三)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各局应确定重点评析内容和指标,结合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日常征管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认真予以核对。在评析及核对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送审计或反避税部门(位)进行审计。审核评税工作结束后,各局应整理2至3个典型案例,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五、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1号)的精神,在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在1999年度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到位情况的管理工作。自2000年度起,各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要求,对参加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到位情况及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已享受完毕和正在享受)的,应取消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管理工作。各局应根据京国税[1999]16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做好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传。对申请按比例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申报的200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就其开支范围、实际金额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予以确定。各局在对企业200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确定过程的同时,应同时对1999年度企业申报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进行清理、核对。凡发现1999年度企业申报的技术开发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应调减其在税务机关备案的1999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基数,就其调减额按适用税率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2000年度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企业申报的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前确认完毕。
  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各局在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应根据京国税[2000]153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大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对已申请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各局应对企业1999年度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予以审核,以确认企业抵免基数。自2000年度起,凡经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审计,涉及调整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抵免基数,并对企业以后年度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一并调整。调整的所得税额,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实际应补(退)税额后,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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