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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0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2000]216号 2000年12月15日)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0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强化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申报率、汇算清缴率两个100%。各局应严格按照《规程》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及时通知、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汇算清缴有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对不按要求填报或填报不全、计算不正确的报表必须及时退回,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填报。对于未按期申报或补报的,除责令其补报外,还应严格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做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出具的年度报告的查验工作。纳税人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是汇算清缴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纳税人申报的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各局应重点做好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查验工作,对于审计报告中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的,应将其列为税务审计重点对象进行审查。
  三、关联企业的申报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应着重加强关联企业申报的管理工作,除加大对纳税人关联企业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外,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四、根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重点选择以下情况的企业开展所得税审核评税: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企业;
  2.年平均利润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水平或虽不明显偏低,但连续连年以上持续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水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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