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将旅店业价格由
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473号 2000年12月18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适应旅游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旅店业价格改为国家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可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各等级旅店根据经营情况,可在现行审批的价格(包括加价)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二、各旅店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对住宿宾客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区县物价局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据有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