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运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
(深价[2000]178号 2000年12月20日)
市各汽车运输公司、船务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运我省公路水路客运票价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2001年春运期间(1月9日至2月17日)汽车、轮船客运票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超出深圳市(含宝安、龙岗两区的客运车辆,不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客运票价可实行分段上浮。其中节前15天(2001年1月9日零时起至1月23日24时止)从深圳始发的客运汽车票价可在省规定基价(详见附表)基础上上浮100%;节后25天(2000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月17日24时止)可在省规定基价基础上上浮80%。
各客运单位不得将平时上浮幅度加春运上浮幅度计算票价,也不得价外加收客运附加费、过桥过路费和各项基金。
二、春运期间凡营运范围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的公共大巴、公共中小巴票价和出租小汽车(含跨市运输的出租小汽车)的运价,必须按我局规定的运价执行,不得上浮和变相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