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上浮问题的通知
(湘价重字[2000]第350号 2000年12月20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调动公路客运企业春运的积极性,根据
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经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2001年春运期间我省部分公路客运车辆旅客票价扩大上浮幅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上浮幅度的票价执行范围,限于除高等级客车(包括一、二、三级)以外的其他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企业、个体客运车辆的旅客票价;高等级客车旅客票价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8)湘价重字第2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实行浮动票价。省会到市、州所在地线路以外的其他线路旅客运输票价是否增加浮动幅度,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浮动票价的计价基数:省内干线公路旅客运输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6)湘价重字第9号文件规定的各种车型的客运中准价格为基础,向上浮动不超过40%;省际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实行同线路、同车型对等原则计价。
三、扩大浮动幅度的票价起止时间,要严格按国家经贸委、交通部规定的春运时间执行,即从2001年1月9日起,至2月17日止,期间40天。春运结束后,应恢复到现行票价。
四、所有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浮动票价的执行范围和幅度,并向广大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车站和其他旅客集散地公布春运期间各线路、客站点的票价标准。同时要努力改善服务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