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0]548号 2000年12月2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工作从市财政局划转到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明确征管工作职责,规范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区、县农税征管机构设置、人员划转和部分科室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人[2000] 500号)的规定,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大兴、昌平、延庆14个区县地税局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为“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管理科”,加挂“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税务所”牌子,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农税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市政府、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本区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本区县农业税收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代征单位按照征管规定开展征收工作。
3、负责农业税收的税源测算,监控税源变化情况和收入进度,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4、掌握本地区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灾害情况以及农民负担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和权限、程序,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5、负责耕地占用税的直接征收工作。
6、负责组织管理农业税收收入入库工作,审核、汇总本区县农业税收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
7、管理、分配和使用农业税收征收经费。
8、负责制定本区县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及领用、发放、保管、结报缴销及对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