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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0]486号 2000年12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价格体系,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及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
  决定自2001年1月5日起适当调整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销售价格:
  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定量内每瓶(15公斤)由29.40元调为36元。
  二、天然气销售价格:
  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40元调为1.70元。宾馆、饭店、餐饮,外国使领馆、外交公寓用每立方米由3.00元和1.80元统一调为2.20元。工业及锅炉供暖等用户天然气价格不动,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三、煤气价格不作调整。
  四、民用煤价格不动,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市煤炭总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在指导价幅度内安排(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五、市燃气集团供顺义区天然气价格按市政管委协调后的价格执行。顺义区燃气公司供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为1.80元。供宾馆、饭店、餐饮用每立方米2.30元,供工业及锅炉供暖等每立方米1.90元。
  远郊区县经营的定量内液化气,其销售价格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以现行价格为基础按市统一提价水平,结合本地区情况,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充分理解调价的目的和意义。各生产、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民用燃料的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做到保质保量、不脱销、不断挡,要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物价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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