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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加强春节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加强春节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服[2000]438号、苏交运[2000]76号 2000年12月19日)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为切实做好2001年春节运输工作,按照国家关于春运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1998年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第五十四条“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计算”之规定,结合我省春节旅客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春节运输期间的旅客运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按票面额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交通、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春节运输市场价格的管理,搞好服务,帮助运输企业做好地区间旅客运价的协调工作;加强督查,严禁在旅客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杜绝无牌证营运及宰客、甩客等行为发生。各级交通、物价部门要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应及时查办。
  三、车站、码头、售票营业窗口,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票价浮动,应提前7天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安全运输,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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