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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委员会理事会审议注册申报材料的决议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委员
会理事会审议注册申报材料的决议
(深注协理字[2000]第28号 2000年12月25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在以往的注册申报材料中,屡次出现事务所未能及时提交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市注协向申报人原所在事务所发出工作经验函证信后,而在注册委员会、理事会会议召开时未及时收到回函的注册申报材料,为严肃审批程序,经2000年12月14日召开的注册委员会十次会议提议,并经2000年12月15日召开的二届理事会十七次会议审定:
  自2001年起,凡事务所未及时报送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市注协向申报人原所在事务所发出工作经验函证信后,而在注册委员会会议召开时未及时收到回函的注册申报材料,注册委员会和理事会一律不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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