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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经营场所租赁管理规定

北京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经营场所租赁管理规定
(北京市旅游局 2000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租赁场所的管理,维护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声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经营场所采用租赁经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租赁经营,是指旅游涉外星级饭店(以下简称饭店)将店内歌舞厅、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室、游艺厅、餐厅、商品部等经营场所(含场地,下同),依据租赁合同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进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三条 饭店出租经营场所,应当事先对承租方的经营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主体资格、资金状况、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服务水准、是否因违法受到查处的情况等。
  第四条 饭店与承租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除设定经营方面的条款外,还应设定安全、卫生、服务、环境、人员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及守法经营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承租方租赁饭店场地经营歌舞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室等,应当自行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所规定的各种证照,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饭店与承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签订消防、治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
  承租方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的,自前款各项责任书签订之日起,对该租赁场所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等工作负责。
  第七条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损害国家利益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承租方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投诉后,承租方有责任与投诉者积极协商解决,按照《北京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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