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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事业试点单位和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六、按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填写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依据表中应缴基金直接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结算。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补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人才服务中心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七、补缴金额的利息按现行程序中根据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规定设定的计息规定执行。
  八、移交前调出的试点单位缴费人员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中心开出的个人账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样式附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认定和补记,其后缴费按2号令执行。
  九、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试点单位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退休后,试点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填报《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时:
  1.“退休前工资栏”数与“基本养老金”栏数一致。
  2.“比例”栏填“100%”。
  3.“基本养老金”栏含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3]85号、京人工字(1987)第11号、京政发(1985)62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4.“基本养老金补贴”栏填其他栏未涉及的经审核应由统筹支付的金额数。
  5.“调整机制”栏填1996年至2000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口头通知金额数。
  6.“统筹负担”栏填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由统筹支付的养老金。
  7.“生活补贴”栏数含京人工[1988]31号、人事局1992年8月11日口头通知、人事局1994年1月29日口头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8.“困难补贴”、“企业负担”栏不填数。
  9.“价格补贴”栏填1985年工改前退休应支付的53元;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退休的填48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不填此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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