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地[2001]4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
十条,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予缓征的精神,现对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外商投资企业因停产、亏损严重等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延期缴纳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从合资、合作企业分得利润缴纳的,因合资、合作企业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