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2000]21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就现阶段金税工程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应在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各局税务所领取并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各局审批后,一份各局留作发行依据,一份退还一般纳税人)。
二、各局税务所接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各局在审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时,应按照《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对企业每次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份数、批准开票最大限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填写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
三、各局征管科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及时向经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表》。一般纳税人持上述书、表按规定时间参加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办理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手续的同时,将金税卡、IC卡、已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联、未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报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