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商品,非营业期间应存入保险柜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严禁非法将枪支、弹药、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带进饭店,未经批准饭店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6、行李房及贵重物品寄存处应具备防火、防盗条件,行李寄存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发现行李破损、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客人行李在大堂暂存,要集中堆放,加盖网罩,设人看守;客人寄存贵重物品应放入客用保险柜,钥匙应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存取手续。
(二)餐厅及会议场所:
1、餐厅及会议场所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对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提醒其保管好的同时,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物被盗,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2、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3、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
4、下班后应有专人巡视,做好安全检查;
5、在使用各种炉火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应安装防爆照明灯及报警装置,通风良好,使用完毕后由专人关闭阀门并作好记录;
6、厨房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油烟管道应定期清洗,灶台附近应配备灭火毯和消防器材;
7、厨房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8、每日下班时厨房应有专人负责断水、断电、断气并登记备案;
9、大宴会厅和大型会议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具有两个以上的安全疏散通道,客人数量不能超出核定的范围。
(三)娱乐服务场所:
1、饭店娱乐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保障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娱乐服务场所严禁出现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贩卖传播淫秽文化制品、严禁从事淫秽、色情的陪侍活动,严禁从事违背社会公德或封建迷信活动。
3、洗浴场所、游泳池应张挂《宾客安全须知》及有关警示牌,营业期间配备专职救生员及救生设施,确保安全;
4、桑拿浴室内的电加热器应与周围木质结构至少保持10厘
米以上距离,并安装防护栏,照明灯应加装防潮灯罩;服务人员应经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更衣柜应固定牢靠,防盗措施严密;
6、歌舞厅应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安装电器设备应遵守防火技术规范,调音室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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