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捕捞海淡水水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告
为了合理调节我市农林牧渔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
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捕捞海淡水水产品恢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含港澳台流动渔民等)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对从事捕捞海淡水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按渔船马力大小,分档次定额征收农业特产税:生产渔船马力在60匹(含60匹)以下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18元,最高税额为900元;生产渔船马力在61匹至120匹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15元,最高税额为1440元;生产渔船马力在121匹至250匹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12元,最高税额为2500元;生产渔船马力在251匹至450匹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10元,最高税额为3600元;生产渔船马力在451匹至600匹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8元,最高税额为4200元;生产渔船马力在601匹至800匹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7元,最高税额为4800元;生产渔船马力在800匹以上的,每年每匹征收农业特产税6元,最高税额为6000元。
三、纳税期限:每年6月底前纳税完毕。逾期纳税的,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捕捞海淡水水产品农业特产税完税手册”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避免重复征税,对捕捞海淡水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全省统一的“捕捞海淡水水产品农业特产税完税手册”,生产者持有“完税手册”在纳税期限内跨地区作业或销售,各地不再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超过纳税期限未完税的,生产地或销售地均可征收其尚未交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若抗税、逃税、瞒税、避税和拖欠税款等违反税收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