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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票证核算
  (一)区县地方税务局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及“农业税收票证领销登记簿”,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单、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表和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报告单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按月度、年度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 (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10),报送市地方税务局。
  (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可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及“农业税收票证领销登记簿”或者“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依据上述有关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按月度、年度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
  (三)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票证审核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区县地方税务局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汇审。
  第十九条 票证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局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区县地方税务局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市地方税务局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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