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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逐级上缴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处理。
  (三)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区县地方税务局集中清理,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五条 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填制“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报告单” (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7)。对损毁的票证,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予以核销;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别、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第十六条 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区县地方税务局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销毁(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8)。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9),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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