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上缴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期缴销、归档、保管。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十年。
(六)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 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对自收现金税款的票证,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实行限期、限额结报制度。对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征收的税款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并缴销票证;对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结报税款缴销票证,金额最多不超过500元。
(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上缴的农业税收票证,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向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管机关结报税款缴销票证;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 (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6),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区县地方税务局,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
(三)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凭税收缴款书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四)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票证盘点
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每半年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帐、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市地方税务局报告。年中、年末盘点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指定1人以上与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