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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区县地方税务局、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单”(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2),经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含帐皮)”及“农业税收票证领销登记簿(含帐皮)”(见附件2的附表3及附表4)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乡镇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向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先共同清点票证核对无误后,然后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单”,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持一册)(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5),经手人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 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XX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票证保管
  (一)区县地方税务局(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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