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式样见附件一的附表1)。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式样见附件一的附表3)。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式样见附件一的附表4)。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式样见附件一的附表2)。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票面税额为壹元、伍元。①
(五)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式样见附件一的附表5)。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②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 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本办法第七条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京”“农税( )字”“七位数号码”组成。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连续编号。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市局适时组织统一印制,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京”“农税( )字”“电”“七位数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其他票证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五)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市地方税务局设计制作。
第九条 票证领发。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分别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市地方税务局编报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样式见附件二的附表1)。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