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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 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我市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我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经验交流和农业税收检查、评比工作。
  (三)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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