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1]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 各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税发[200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印制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正式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贯彻实施。
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是农业税收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以组织贯彻实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农业税收票证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把农业税收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推向前进。
二、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票证延续使用到2000年12月31日。从2001年起,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并将旧票证按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缴销。
三、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农业税收入库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使用统一的票证征收专用章,退税凭证统一使用《收入退还书》,使用统一的退税专用章,预算科目及代码按照规定执行。
四、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向市局反馈意见。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