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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明确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不受《公司法》的规范
  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是关于本事务所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或修改章程既是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事务所的章程应有全体合伙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和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共同制定或修改。由于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也没有将会计师事务所列入其调整对象,因此法人资格所的章程并不受《公司法》的规范,各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按《公司法》的要求修订本事务所的章程以及改制时财政局关于发起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有关规定,我会更不赞成在事务所章程中约定各合伙人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大小享有或承担事务所的权益和义务。
  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不能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运作和管理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其独特的人文因素和专业特征,因此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最大限度的体现专业运作的特征,而不能简单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不能将事务所的负责人称作具有公司特征的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更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出资比例大小设定所谓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表决规则,我会要求各事务所将其内部管理机构称作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等,将其事务所的负责人称作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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