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1]11号 2001年1月8日)
苏州、无锡、常州市物价局:
为科学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整用水结构,减少浪费,控制地面沉降和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通知》(苏政传发(2000)182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保证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计划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苏锡常地区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一是有利于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二是有利于保护地下水资源;三是衔接地下水资源费和自来水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
二、收费范围:凡苏锡常地区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地下水资源费。
三、收费标准:各类取用地下水资源的用户按当地自来水分类到户价格(含各种附加规费)交纳地下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