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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204号 2001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涉及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亦庄八个区局和分局,请你们按照调整后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认真做好土地等级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一、各有关区县局领导对此项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的宣传、培训和调整后的税源监控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确定土地等级时,原则上按照纳税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确定;对于纳税人坐落在不同等级路段上的同一宗土地,在确定土地等级时,从高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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