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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

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
  为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便于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操作,现就征收工作中的“按户收取”问题解释如下:
  依据《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开始征收,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这里“每户”,是指按居民实际居住状况来收费的征收方式。基于目前北京市居民居住情况比较复杂,一家一户分出去另立户居住和一个户口分两处或几处单元住宅居住的情况比较常见,按照 “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按户收费”应以局民的楼房单元住宅为一户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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