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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二)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
  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对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3.对于提供上述有关证明资料时均需注明具体的起始期限。
  三、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对于因房屋大修停用、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由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批,报市局备案;对于企业申请减免其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由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区县局减免税工作审核重点内容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
  2.纳税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3.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金额、时间期限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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