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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价[2001]8号 2001年1月10日)


各区教育局、市属各公办中小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粤教计[1997]5号文件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除收取正常费用外,可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确定”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的“借读费”从2001年春季起作如下调整:
小学借读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300元调至400元;初中借读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450元调至600元。借读费的收取对象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持“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的子女不收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得收取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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