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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在本市启用IC卡征
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1]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方便拥有个人机动车的纳(免)税人就近办理申报纳(免)税手续及简化车辆年检时查验完税情况的程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在2002年开始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对个人机动车实行使用IC卡联网征收、查验机动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情况。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IC卡的使用范围
  凡使用本市个人机动车的纳(免)税人,均应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手续。从2002年起纳(免)税人持IC卡到税款征收点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在机动车检测场、新、旧车交易市场等查验点接受完税情况的查验。
  二、办理IC卡的时间
  (一)在2001年9月25日之前已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的纳(免)税人,在2001年9月3日至9月25日期间到税务机关任意一个IC卡登记点(详细地点附后)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登记手续。(在此期间的公休日登记点照常办公)
  (二)在2001年9月25日以后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的纳(免)税人,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的新车登记点(详细地点另行通知)办理申请使用IC卡的登记手续。
  (三)对已领取IC卡的纳(免)税人,由于车主或车辆号牌的变更以及IC卡的丢失和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更换IC卡,纳(免)税人应在变更车主或车辆号牌以及IC卡丢失和损坏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的IC卡登记点(详细地点另行通知)办理IC卡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IC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的资料
  (一)已领取机动车行驶证的纳(免)税人在办理申请使用IC卡登记手续时,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申请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
  (二)对车主或车辆号牌变更以及IC卡丢失和损坏的纳(免)税人,在办理申请更换IC卡登记手续时,应携带原IC卡、机动车行驶证和申请更换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
  四、领取IC卡的手续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手续后,交给纳(免)税人一张IC卡取卡单,纳(免)税人在地方税务局通知的时间内,持取卡单、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时所持的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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