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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健全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发票承印企业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健全完善普通发票承印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2、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税务机关印制各种发票需要的机械设备和技术水平。
  3、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发票承印生产责任制度;发票承印保密制度;发票承印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管制度,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管理制度。
  4、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普通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等设施。承印发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规定。
  二、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认定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具体承担地方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对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并依法对承印发票企业遵守发票管理法规实施行政监督。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报批承印资格,经批准后负责向发票承印企业发放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发票准印证》。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具备发票准印资格后,方可承印各种发票。
  三、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中心负责汇总编制并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印制发票计划,监督发票印制的质量和进度,以及发票的保管。
  2、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所规定的内容承印发票。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发票,需经市局征管处审核同意,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印制发票通知单》所规定的内容印制发票。
  四、发票印制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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